据1月23日《北京日报》报道,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,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“隐形加班”案件。案情显示,李某所主张的加班内容系其下班后,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李某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,有别于临时性、偶发性的一般沟通,应当认定构成加班,据此判决其所在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3万元。
这一案例,并非首次进入公众视野。此前该案就曾轰动一时,如今被写入地方法院工作报告再度引发热议,主要与地方司法机关的以案说法和社会现实有关。个案判决及其背后的论说,是实现规则具象化、提高法律介入力的重要路径之一。法律系统发挥社会调适功能,往往也是一个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。
上述“隐形加班”问题的案件,固然是个案,有其特殊性,但这并不影响人们从中总结和提取一些有现实针对性、有普遍意义和价值的内容。此案之所以备受业界、学界和网络舆论场的关注,很大程度是因其堪称“能动司法”的典型样本——对于客观存在而法未提及的“隐形加班”现象,审判机关没有回避,也没有采取曲线策略“转换矛盾”,而是透过现象看本质,直指核心、开宗明义,充分体现出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专业担当。
该案判决提出以“提供工作实质性”原则和“占用时间明显性”原则作为对“隐形加班”问题的认定标准。其意义在于——其一,在司法视域内,承认了“隐形加班”的存在;其二,在方法论层面,为相对准确、便利、高效地鉴别“隐形加班”提供了参考。以往,“隐形加班”更多的是一个舆论话题、社会学课题,但是本案的审理、判决和传播,使其距离成为法律概念前进了一大步。
诚然,我国是成文法国家,没有“判例”这个法律渊源,处理个案时依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但这并不妨碍此案成为有深远影响力的案例或者说标志性案例。事实上,最近一段时间,在一些涉及“隐形加班”的民事诉讼、劳动仲裁中,不少职能部门都援引了上述案件中总结的一些认定标准,让劳动者的付出得到了更科学、充分的“计算”,权益得到了更公平的对待,保障劳动者的“离线休息权”也进一步由虚向实。
可以预见,在现有社会运行秩序里,基层司法机关、司法实践对“隐形加班”的介入,注定是渐进的、有限的。从个案的判决到大众所期待的明确的法律规定,必然还有一段不短的路——以法治力量撬动“隐形加班”治理,立法、司法机关仍要接续发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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